合同可以通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生效,也可以在沒有全部履行完畢之前通過一些方式進行解除。那麼,已簽訂的合同如何解除?合同解除後需要承擔哪些責任呢?請看下文的介紹。
一、已簽訂的合同如何解除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九十四條的規定,已生效的合同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即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如果協商一致的話,可以解除合同。前提是當事人必須協商一致,否則應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各自義務,如未履行的,則可能構成違約。
2、約定解除。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比如對方出現違約行為且經催告後未予改正之類的,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擁有解除權的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3、法定解除。如果出現下列情形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通過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方式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合同自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如果解除通知未到達對方,則不發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合同解除後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後會產生以下後果:
1、合同尚未開始履行的,則終止履行該合同;
2、合同已經開始履行的,則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合同的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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