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常識>

子女主張父母匯款系贈與是否成立?

法律常識 閱讀(1.62W)

子女主張父母匯款系贈與是否成立?

子女主張父母匯款系贈與是否成立?

父母向子女匯款好像是一件再自然不過的事,好像還不還父母都無所謂。但你是否想過這種行為的法律性質還是頗值得商榷。父母向子女的匯款究竟是贈與還是借款?答案是主張是贈與的需舉證,否則認定為借款。

尹某生系尹某鋒的父親,2011年至2013年,尹某生分別向尹某鋒匯款1350萬元,其中435萬匯款時用途註明為“還款”,10萬元用途註明為“生活費”。嗣後,尹某生起訴尹某鋒,要求其還款1350萬元。尹某鋒則認為尹某生與尹某鋒系父子關係,雙方並無借貸合意,尹某生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給尹某鋒的款項並非借款而是贈予。本案中,尹某生支付給尹某鋒的款項是否為借款?

法院認為:關於尹某生支付給尹某鋒的款項是否為借款問題。尹某生主張案涉款項系其出借給尹某鋒的款項,有銀行匯款憑證、尹某鋒發給尹某生的關於尹某鋒確認尹某生為其名下2500萬元資產的唯一債權人的簡訊、常州星河協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銷售部出具的證明及清單等證據予以證實。尹某鋒雖主張上述款項均系其父尹某生對其的贈予,但未能提供證據證實。

法院綜合本案證據情況,認定案涉款項系尹某鋒向尹某生的借款,並無不當。尹某生於2013年4月15日、2013年8月27日分別向尹某鋒匯付的395萬元、40萬元款項,雖註明匯款用途為還款,但尹某鋒並無證據證明其曾向尹某生出借過該款項,且根據尹某生提供的常州星河協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銷售部出具的證明及清單,尹某鋒在收到尹某生的匯款395萬元後,即向常州星河協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了395萬元購房款,與尹某生關於尹某鋒收到該借款後用於償還購房款的主張相符。故二審法院對尹某鋒關於上述395萬元、40萬元系尹某生向其償還的款項的主張不予支援,亦無不當。二審判決認定上述兩筆款項為尹某鋒向尹某生的借款,並非依據尹某鋒在二審庭前進行調解時同意支付尹某生1130萬元的事實作出,尹某鋒關於二審判決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七條規定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