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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經集體討論或村民大會村委會就私自出租土地顯然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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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土地管理法》中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以合法入市。這項改動加大了土地流通的便捷程度,也加強了土地的使用率,更讓許多的村民因此多了一項收入。而這本應該三贏的局面,卻因為某些村委會以不合法的方式私自處理本應屬於村集體的土地,導致村民的重大利益受到損害。

沒有經集體討論或村民大會村委會就私自出租土地顯然不合法!

按照法律規定,凡是涉及到村集體經濟利益的事情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才能實施。因此村委會在沒有開展村民會議的情況下擅自將集體土地出組給他人使用,這種行為嚴重侵害了村民的重大利益。

之所以會出現這種現象究其原因是因為村委會與村民之間的資訊不對稱、資訊公開不透明。

綜上所述,村委會直接以自己的名義,不經過任何程式就將集體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是很明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但在來找律師諮詢的人中,幾乎絕大多數都是在村委會已經將土地出租之後才知道的訊息。那麼,村委會已經將土地出租之後,我們有應該如何進行維權呢?

最高人民法院有一個明確的裁判要旨,未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村委會如果將集體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該合同無效。

因為集體土地的出租,涉及全體村民的重大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需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其中就包括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依照上述規定可以知道,如果村委會在出租集體土地時,未依照法定程式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擅自簽訂租賃合同,便是違反了法律規定,故法院將認定該租賃合同無效。

所以,村委會作為基層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涉及到村民重大利益問題必需要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如果沒有做到以上原則,那麼村民們事可以諮詢律師,通過法律的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的。

雖然村委會肆意處分集體資產的情況是很明顯的違法行為,但是這種現象卻是屢見不鮮,那麼為了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廣大村民們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

首先,我們如果發現有人慾與村委會簽訂租賃集體土地的合同,應當要求村委會提供出租該集體土地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的書面檔案,以確保集體利益不受損。

其次,如果村委會將集體土地租賃用於非農建設的,租賃合同無效。我國實行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若是將集體土地出租用於非農建設,該合同因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必然是無效的。

新土地管理法雖然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實行與國有建設用地同權同價。但也依然要遵循相關法律規定,必須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將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

最後,要想避免處分“村集體資產”的漏洞,首先要做到的是村務公開要透明,不論是資產來源、還是使用過程,都要接受村民的監督。同時還要組建監督機制,大力貫徹內部監督機制,防止不作為、濫作為的現象。這兩種程式雙管齊下,才是保護“村集體資產”被私自處分的長久之計。

村集體資產是村民多年來通過辛苦勞動創造、積累的物質財富,但是由於集體資產管理薄弱等原因,使集體經濟遭受了重大損失,甚至直接損害了村民的切身利益。

因此基於村民與村委會之間處於一種不對等的地位,在村民遇到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時,應該學會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及時求助專業律師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