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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子女撫養權歸屬如何確定 | 法律如何適用?

法律常識 閱讀(3.18W)

一、涉外離婚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如何確定,法律如何適用?下面聽下北京安嘉律師事務所是如何介紹的。

涉外子女撫養權歸屬如何確定,法律如何適用?

1.涉外離婚後的子女撫養問題,應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我國婚姻法有關規定的精神,從有效保護子女權益,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角度來處理。

2.在對待有辨認能力的孩子時,應事先徵求並尊重其願意隨父母生活的意見。

3.此外,兩歲以下的兒童一般與母親一起生活是一項原則。

也就是說,如果雙方不能就涉外離婚所涉子女的撫養權問題達成一致,我國父母一方可以向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作出判決。

二、涉外離婚子女撫養權歸屬如何確定,需要哪些條件和程式?

訴訟離婚糾紛和協商離婚案件涉及子女撫養權歸屬問題,尤其是10週歲以下的子女。除了如何分割財產,最有爭議的就是如何爭取孩子的撫養權。雙方火拼如火,互不相認。如果是個男孩,在中國傳宗接代思想的影響下,在老人的要求下,他就更要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了。現在,婚姻律師團隊列出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解釋,說明人民法院在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上傾向於保護女性權益和無過錯方原則。

兩歲以下兒童的所有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113日釋出的《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不滿兩歲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與父親同住:

(1)患有慢性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同住;

(2)有撫養條件不履行撫養義務,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孩子確實無法與母親同生活的。另外,如果父母雙方都同意不滿兩歲的孩子隨父母生活,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沒有不良影響,也可以允許。

()兩歲以上兒童的所有權。

首先,應該由雙方家長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情況進行判決。父、母雙方要求隨其生活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

(1)已經絕育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生活時間長了,改變生活環境對女性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3)無其他子女,但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有利於子女成長,而另一方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長期未治癒,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隨子女生活的。

(5)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已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可考慮作為子女與父母或父母共同生活的優先條件。子女為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之間對女兒隨父或隨母生活有爭議的,應當參照上述意見第五條的規定考慮子女的意見。此外,第6條還規定,在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同意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以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