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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車出車禍後承擔責任主體是誰

共享汽車出車禍即駕駛共享汽車發生事故,其事故責任由車輛的駕駛人進行承擔。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共享汽車出車禍後承擔責任主體是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