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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車輛質量出事故誰承擔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 閱讀(3.04W)

一、因車輛質量出事故誰承擔責任

因車輛質量出事故誰承擔責任

因質量隱患造成的,涉及產品質量糾紛問題。依《產品質量法》立法精神,非消費者的第三人因產品質量瑕疵而人身財產受損的,對產品銷售商有產品質量損害賠償請求權;受害人則基於事故對機動車所有人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受害人對機動車銷售商和機動車所有人的請求權系兩個獨立的請求權基礎,符合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法律特徵。受害人可以依《產品質量法》及《辦法》相關規定,選擇機動車所有人和機動車銷售商之一或全部提起訴訟。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責任後,對機動車銷售商有追償權。

二、質押車輛發生事故誰賠

車輛的質押,質押是《擔保法》和《物權法》中有明確規定的一種擔保物權。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權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一種擔保。比如以車輛質押的,到期債務人(該公司)不能償還債權人(汪先生朋友)借款的,債權人就可以出質人(汪先生)的質押財產(車輛)優先受償。

在質押關係中債務人或者願意提供出質物的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稱為質權人。《擔保法》和《物權法》規定,在出質期間,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車輛被質押的情況下,出質人雖然還是車輛的所有人,但是已經喪失了對車輛的執行支配,即車輛的保管責任歸質權人,沒有經過出質人同意,質權人不能隨意使用質押財產,如果在此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應由質權人作為民事賠償主體,出質人不再作為民事賠償主體。

要是經過專業機構的鑑定,確實是因車輛質量出事故的話,那麼此時當事人根據相關規定,要求車輛的生產商或者銷售商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就交通事故責任而言,此時也只能是要求肇事的一方承擔,而不能越級向車輛的生產商或者銷售商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