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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害被繼承人的必然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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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害被繼承人的必然喪失繼承權
殺害被繼承人的必然喪失繼承權
根據法律規定,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否既遂,也無論殺害動機為何均喪失對於被繼承人本人的繼承權;另外,該繼承人僅喪失其所害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不是喪失被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的繼承權。 (二)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要求殺害的目的必須是爭奪遺產;與(一)同,該繼承人僅喪失其對所爭奪之被繼承人的繼承權。 (三)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此處要求虐待被繼承人的必須情節嚴重而遺棄被繼承人沒有情節嚴重的要求;另外,依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此種情形若繼承人後來悔改的並且被繼承人於生前表示原諒的,其繼承權可以恢復。因此這種情形下有過錯的繼承人的繼承權並不絕對喪失。 (四)繼承人偽造、篡改或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但是不以此為限其他情形若可認定情節嚴重也導致喪失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