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行政複議不接受的規定

法律 閱讀(2.46W)
行政複議不接受的規定
行政複議不接受的規定
1.行政複議機關接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