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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放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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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放棄繼承權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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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收放棄繼承權簽名費需要多少

公證處收放棄繼承權簽名費各地收費的標準都不相同,一般公證費為200元,另加副本費、影印費。依據住房評估價格繳納2%公證費。直系親屬繼承是免除繼承過戶稅費的,只有幾百元手續費。到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去辦理“放棄繼承權書面宣告”,不用返回原籍。

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公證,應當由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他人。

辦理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宣告書;

(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辦理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並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核對並簽名;

(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

根據《繼承法》有關規定,首先要看有無遺囑。如有,需帶上遺囑、死亡證明、戶口簿和本人的身份證到房管部門直接辦理過戶手續;如沒有遺囑,則需有其他有繼承權的親屬放棄對該房屋繼承權,必須到公證機關辦理繼承公證,然後持公證書、死亡證明、房產證等辦理過戶到房產所在區的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即可。

有很多人即使在親人去世之後自然得到了權利去繼承大量的財產,但也有人會因為某些原因不想要並且主動放棄了,此時放棄涉及到其他人的利益而必須通過法定的公正讓自己的放棄產生效力,而公證處也是需要收取一定的費用才能出具效力的檔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