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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遺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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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遺囑案例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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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代書遺囑無效的案例有哪些?

劉英為某國有企業退休幹部,丈夫早逝,夫妻二人共有二子一女,均由劉英撫養長大,長子周進於1998年與王月結婚,生一子周玉,周進於2000年因病去世,王月傷心之餘,決定不再婚,專心照顧兒子和多病的婆婆。次子周峰因意外事件受刺激患精神病,被送往精神病院接受治療。女兒周紅甚得母親喜愛,現在美國留學。2005年2月劉英因心臟病突發被王月送往醫院,雖經數月的細心照料及治療,仍無法控制病情,於4個月後死亡。在對遺產繼承時,遠在美國的周紅來電話稱,劉英死前曾打電話給她說,其死後全部遺產由周紅繼承。后王月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遺產,在法院的審理中,法院認定劉英所立的口頭遺囑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所以法院最終認定劉英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我國目前法律認可的遺囑的形式有五種:
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2、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錄音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而上述案例中的遺囑屬口頭遺囑,按法律規定應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因劉英在立口頭遺囑時,無見證人在場,所以法院以該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為由認定為無效是正確的。以上是對代書遺囑無效的案例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