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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曠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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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曠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怎麼算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