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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臺案件由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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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臺案件由誰管轄

1.夫妻雙方均為留學生,他們要求在國內離婚的,應由國內原地人民法院管轄。......更多關於涉外或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該由哪個法院進行管轄的法律知識,跟著本站網小編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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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涉及港澳臺管轄法院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涉港澳臺離婚訴訟案件不屬於涉外案件,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按照《民事訴訟法》級別管轄的規定,司法實踐中涉港澳臺離婚案件多數由被告或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受理。
  以下處理涉及港澳臺離婚案件管轄問題的規定應當給予注意:
  
(一)雙方原在中國內地結婚,現一方居住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另一方居住在內地,居住在內地的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居住在香港、澳門一方向香港、澳門地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內地一方向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二)居住在香港、澳門一方當事人向香港、澳門特區法院起訴離婚的,該法院作出離婚的判決,只要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精神,且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的,該判決對雙方均有拘束力;如該判決要在內地執行的,須由香港、澳門特區法院按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委託內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
  
(三)涉臺離婚案件的管轄,當事人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確定管轄。下列三類案件,應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是大陸一方要求與在臺灣一方離婚的案件;二是大陸一方與在臺一方分離後未辦理離婚手續,一方或者雙方分別在大陸和臺灣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大陸一方)提出與原配偶離婚的案件;三是回大陸定居一方要求與在臺一方離婚的案件。
  凡是內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轄權的案件,香港、澳門特區法院對該案的受理,並不影響當事人就同一案件在內地法院起訴;但是否受理,應視案件具體情況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根據《關於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案件雖經臺灣地區有關法院判決,但當事人未申請認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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