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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肇事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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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肇事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是什麼
危險物品肇事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是什麼
1、危險物品肇事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在於違反的規定是不一樣的:
(1)危險物品肇事罪僅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
(2)重大責任事故罪是違反安全生產的所有規章制度。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條
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