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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拆遷安置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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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拆遷安置協議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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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農村拆遷補償安置方式


1、補償安置方式:依照《辦法》第五條規定,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式,分為貨幣補償、統拆統建兩種。住宅房屋拆遷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對於徵地中未撤銷村民小組建制的,且被拆遷人仍可從事農業生產,又沒有拆遷安置房供應的個別拆遷專案,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前提下,可以實行統拆統建。非住宅房屋拆遷全部實行貨幣補償。

2、
補償款項:住宅房屋拆遷實行貨幣補償或統拆統建的,對被拆遷人的貨幣補償款包括6項:①拆遷補償款;②裝修補償費;③搬家費、過渡費;④電話、有線電視、空調、管道煤氣等拆移補償費;⑤圍牆、地坪、道路補償費;⑥提前搬家獎勵費。其中,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補償款包括:①原房補償款;②購房補償款;③區位補償款;實行統拆統建的,拆遷補償款包括:①原房補償款;②建房補助款。非住宅房屋拆遷,對被拆遷人的貨幣補償款包括7項:①拆遷補償款;②裝修補償費;③電話、有線電視、空調、管道煤氣等拆移補償費;④圍牆、地坪、道路補償費;⑤裝置拆除、安裝、搬遷費用;⑥停業補償費;⑦特殊行業無法進行搬遷和再次安裝使用裝置的補償。其中,裝置拆除、安裝、搬遷費用和停業補償費均以拆遷補償款為基數進行測算。拆遷補償款包括原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