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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糾紛的管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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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糾紛的管轄地
合同糾紛的法定管轄地有哪些

1、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購銷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況確定:


(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的,以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除錯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2)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當事人在合同中隊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支付貨物,且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


4、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5、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6、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由於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因此對合同的內容,法律是賦予了很大的自由選擇權利的,因此,當事人也是可以協議約定合同管轄地的。但對此,法律也是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即只能在規定的地點範圍內由當事人協議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