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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債務糾紛管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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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債務糾紛管轄地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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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債務糾紛怎麼確定管轄

關於工程債務糾紛管轄怎麼確定如下,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規定中的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是指所有權確認、買賣、互易、贈與、租賃、徵用拆遷、侵權損害等案件標的物與不動產有直接聯絡的訴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