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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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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關於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法學界一直存有單一要件說和雙重要件說的爭議。單一要件說認為,只要具備使相對人相信代理權存在的表象和理由這一要件,不問本人是否有過錯,均構成表見代理。單一要件說的特點是便於操作,只要審查相對人的表象和理由是否充分就可以認定是否構成表見代理。持這種觀點的人還依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中沒有“本人有過錯而相對人無過錯”的表述來證明自己的觀點。而雙重要件說主張,除了具備表象和理由這一要件外,還必需具備本人有過錯而相對人無過錯這一要件。他們還認為,合同法沒有專門規定“相對人為善意”的必要,因為如果相對人與代理人惡意串通或明知代理人無代理權的話,依據民法通則關於代理制度的規定,則代理人的代理是無效的,根本不會產生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