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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法定代表人的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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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民法總則法定代表人的限制規定?

法人代表這個概念是很常見的,法人代表是代表著一個組織的,在法律上具有嚴格的意義。但是法人代表也是有限制的,為此《民法典》法定代表人的限制規定已經做了詳細的說明,目的就是確保法人代表的範圍明確,讓法人代表認真的履職盡責,但是具體的限定如何,感興趣的可以一起去了解下。

一、《民法典》法定代表人的限制規定

《民法典》的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

第五十九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規定, 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 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或者其他執行職務的行為, 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的章程或者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範圍的限制, 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 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 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二、《民法典》規定法人應該有什麼條件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三、法人的民事責任如何承擔?

1、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3、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四、法人解散怎麼進行清算

1、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2、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4、法人的清算程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5、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根據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通過小編的介紹,大家對於《民法典》法定代表人的限制規定應該都有了初步的瞭解,法人代表代表的是組織和企業,對企業和組織的利益負責,對外也要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因此明確限定範圍,讓合適的人擔任法人代表是很有必要的。民法之所以嚴格的規定,不僅是為了明確人員,同時也是為了明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