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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的構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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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的構成條件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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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的構成


依據本條規定,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人無權代理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根據更為細緻的分析,後者應包括代理權外觀存在、相對人善意和被代理人具有可歸責性。當然,在具體適用過程中,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所包含的三個具體構成要件,目標是在被代理人和相對人之間實現一種利益平衡,具有一種動態權衡的特徵。

(一)無權代理

表見代理以構成無權代理為前提,這首先要求是代理;其次要求行為人無代理權,如前文所述,包括行為人自始無代理權、享有代理權但超越代理許可權以及在代理權終止後繼續做出代理行為。

(二)代理權外觀

代理權外觀,即行為人無權代理行為在客觀上形成具有代理權的外觀表象。包括諸多情形,例如:被代理人曾以書面、口頭、或者行為方式,直接或間接向相對人通知行為人為其代理人,實際上並未向行為人授權;被代理人允許行為人掛靠本單位經營,以本單位名義從事民事活動;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有代理權證明意義的印鑑,包括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等;行為人以被代理人單位以往的業務代理慣例活動的;被代理人對行為人有授權,但因授權不明,行為人超越許可權的;被代理人對行為人的代理權所作的限制,相對人無法知道的;被代理人對行為人代理權事實上所作的限制,為相對人所不知;代理人未以與授權方式相同或更具效力的方式撤回代理權的,例如被代理人採取公告授權方式,但之後未以相同方式撤回;代理權終止後,行為人仍持有代理授權書,被代理人未收回有效授權書或宣佈其無效的;代理人對相對人進行了外部授權行為,或者對代理人進行了內部授權後對相對人特別通知,但之後對代理人進行了撤回授權導致代理權消滅,而未通知相對人等等。

首先小編需要為大家簡單的解釋一下,民法總則中第107條的規定是針對代理行為的,主要內容就是沒有代理權或者是超越代理許可權的人實施了代理行為,使得相對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權的,那麼這個代理的行為就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