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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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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程式是什麼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程式是什麼
(1)根據我國《公司法》第72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超過半數表決通過後,股權方可轉讓。股東會討論股權轉讓時,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股權,不同意轉讓又不同意購買,視為同意轉讓;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時,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需股東之間協商並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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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轉讓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協議中應對轉讓股權的數額、價格、程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出具體規定,使其作為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約束雙方的轉讓行為,股權轉讓合同應當遵守《民法典》的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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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發給新股東出資證明書,對公司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登出原股東名冊,將新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地段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資證明書作為公司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和享有股權的證明,只是股東對抗公司的證明,並不足以產生對外公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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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東及其出資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至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式才告完成。

風險提示:在股權轉讓時還需注意以下幾類主體在轉讓時將會受到相關法律的限制:我國的公民個人不能作為中外合資(合作)有限公司的股東。國家禁止或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的公司股權,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轉讓。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成為公司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