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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與實名股東協議的性質是什麼

經營管理 閱讀(7.04K)

一、隱名股東與實名股東協議的性質是什麼?

隱名股東與實名股東協議的性質是什麼

1、按照《公司法》及相關規定,公司的股東應在工商登記材料的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中進行公示,且登記的股東應與實際的投資人是同一法人或自然人。但在實際存在中,卻並非如此。掛名股東、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是常出現的概念。

2、掛名股東,通常是指在各種形式的公司設立過程中或者股權轉讓中,產生的那些雖然具備了股東法定形式要件,但其名下之出資為他人所有,從而缺乏出資之實質要件的“股東”(自然人或法人)。

3、而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通常是指當事人之間約定以一方名義出資(顯名投資)、另一方實際出資(隱名投資)的,此約定對公司並不產生效力,相應的股東身份就為“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

4、從表面看,掛名股東和顯名股東沒有差別,但從股東的意思表示可以區分開來。一般而言,掛名股東在投資行為中很大程度上是被動的,被實際投資人借用的,而顯名股東則是主動的,其在投資行為中的行為是其意思真實表示的一種結果。

5、對於掛名股東是否具有股東資格目前尚未有明確的結論。債權人向名義股東主張出資不實的賠償責任的,一般會得到支援。名義股東在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實際投資人追償。若以名義股東和實際投資人為共同被告的,一般會判二者承擔連帶責任。但名義股東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為股東的,則可不承擔責任。

6、在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的關係中,若隱名股東,即實際投資人蔘加投資且承擔公司風險的,隱名股東主張股份財產權益的,可以得到支援,但有例外,即不能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

7、若實際投資人未約定實際出資人承擔風險,且也未參與公司管理的,則雙方之間的關係應認定為債權債務關係。

綜上所述,隱名股東以實際出資人出現的,應當參加投資並且承擔風險,隱名股東未以實際出資人體現的,則不承擔公司風險,不參加公司管理,雙方關係應當認定為債權債務關係,顯名股東通常以名義出資,隱名股東通常以實際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