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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醉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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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醉駕處理
江蘇南京醉駕處理是怎麼規定的呢?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 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有關規定。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 造成交通事故 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 ,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 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 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 的規定處罰。 四、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以上就是江蘇南京醉駕處理的回答,希望能夠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