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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會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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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會如何定罪
危險駕駛罪會如何定罪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處:三個罪名既然都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處就是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間的區別。其區別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主觀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過失犯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是故意,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為過失。
2、在行為方式上不同。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的危險行為。不應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為。在經過了《刑法修正案九》當中的修改之後,現在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具體行為擴大到了四種,其中自然就包括比較常見的醉駕行為。至於涉嫌危險駕駛罪應作何處理,根據《刑法》中的規定,此時一般是對罪犯處拘役並處罰金。但要是在醉駕的情況下導致了交通肇事的發生,則此時就有可能被認定為交通肇事罪,而不再是危險駕駛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