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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出後對外債務該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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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出後對外債務該由誰承擔
公司登出後對外債務該由誰承擔
公司登出後,由債務清算組核實債權,如果經公告,在45天內,債權人沒有申請債權視為自動放棄。
如果沒有公告,沒有進行清算,由股東來承擔法律責任。並進行清償,清算組應在清算期間通知、公告債權人,由公司的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公司只有在完成清算程式後,才可以申請登出登記。
【法律依據】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