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國務院行政複議裁定的規定是什麼?

法律 閱讀(1.62W)
國務院行政複議裁定的規定是什麼?
國務院行政複議裁定的規定是什麼?
專業分析:
1.《行政複議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是,對於某一層級的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複議機關是原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對該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2.注意,該層級的行政機關只能是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3.省公安廳不屬於《行政複議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該層級的行政機關,對省公安廳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公安部或者省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但不能由其本身對自己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