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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詢問需要監護人到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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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詢問需要監護人到場嗎
16歲還受監護人監護

被監護人的概念:在我國,法律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這些人不具備完全的、獨立的行為能力(即承擔責任的能力),需要被監護,因此就是被監護人。


其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指10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人、身體有缺陷的人(聾、啞、盲人等)以及間歇性精神病人(完全精神病被歸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已滿16週歲並且以自己勞動作為主要經濟來源的人,不能算作限制行為能力、不能作為被監護人。


綜上所述,你可以簡單地理解為,以下這些人不能獨立承擔責任、需要監護人的監護和承擔責任,他們是被監護人:①不滿18週歲的人(不含年滿16週歲且有工作的人);②殘疾人;③患有精神病的人(無論是完全的精神病,還是間歇性精神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