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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了批捕令代表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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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了批捕令代表什麼
被下了批捕令代表什麼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要承擔刑事責任,有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准或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刑訴法》第六十條 (逮捕的條件) 對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 《六機關實施規定》第26條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將原刑事訴訟法關於逮捕條件中;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的規定修改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其中“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中的一個。 《法院執行解釋》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存在,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告人,認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決定依法逮捕。

《法院執行解釋》第八十條 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檢察院刑訴規則》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證據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 《公安機關程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提請批准逮捕。 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

《公安機關程式規定》第一百一十六條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中的一個。 [釋解] 本條是關於逮捕的條件的規定。 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必須具備一定條件才能實施。本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這一規定明確了逮捕的三個條件。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逮捕條件中最基本的條件,也是實踐中較難掌握的條件。

根據六機關《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程式規定》第116條之規定,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中的一個。

二、司法實踐中的逮捕令

(一)案件的性質。一般來說,案件性質嚴重,作案人的主觀惡性大,其社會危險性也大,被處的刑罰也重,作案人也容易毀滅證據、偽造證據、串供、逃避偵查和審判,繼續犯罪甚至自殺。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況是指他在犯罪前後的表現及其個人情況。如:多次犯罪還是偶然犯罪;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一貫表現;有無固定職業;犯罪時的年齡,犯罪後有無悔罪表現,等等。一般來說,累犯、慣犯或有前科的人,其社會危險性要大於偶然犯罪的人;故意犯罪的人,其社會危險性要大於過失犯罪的人;成年人的社會危險性要大於未成年,人;犯罪後毫無悔罪表現的人,其社會危險性要大於有悔罪表現的人。

(三)案件的其他情況。案件的其他情況包括:同案人是否被抓獲;案件中重要的證據是否已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知道舉報人、證人的姓名和住址,等等。如果同案人未被抓獲,有些重要證據尚未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隱匿證據、偽造證據、毀滅證據的可能性就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道舉報人、證人的姓名和住址,其進行報復、繼續犯罪的可能性就大。 上述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三個條件相互聯絡、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能對其逮捕。在司法實踐中,只有嚴格掌握逮捕條件,才能夠防止錯捕和濫捕的發生。 本條第2款是關於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規定。對於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1週歲嬰兒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當其符合逮捕的上述三個要件,應當逮捕時,公安機關也可以對其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這樣規定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便於犯罪嫌疑人治病或者胎兒、嬰兒的健康發育、成長。

綜上所述,檢察院不會隨意的就下達批捕令的,一般會在公安機關蒐集證據,在有了充分證據的情況下,才會下達批捕令,然後由公安機關來執行,也就是說已經有證明明確嫌疑人有相關的罪行,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會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