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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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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如何維權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型別
土地合同糾紛

1、法律和政策的變化引起的糾紛。進一步規定實行 “ 家庭聯產承包 ” ,而自 80年代中 期,我國很多地區根據國家政策實行的是 “ 兩田制 ” ,即 “ 責任田和口糧田 ” 區分承包制 度,導致村民要求及時收回責任田並按照家庭聯產方式重新分配,而原來的沒有到 期,從而引發糾紛。

2、管理混亂引起的糾紛。農村幹部素質相對較低,對土地承包不依法進行管理 ; 很多土 地荒廢多年,沒有積極的納入正規管理 ; 土地開發過程中沒有認真核實所有權 ; 層層轉包 漁利現象大量發生引發糾紛。

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別:

(1)村幹部利用手中權力,不經過民主議定原則私自發包,有的甚至以明顯的低價格發 包。該種情況下村民本來就有意見,一旦出現土地價格上漲或土地收益提高,就容易 引發群體性矛盾和糾紛。

(2)土地所有權界限不明確。因為歷史原因,有些土地確權不明確,沒有核準頒發土地 使用證書,在開發和種植時引發爭議。特別是原來有些離村較遠的荒地,逐漸被離土 地比較近的農戶開發種植,產生收益後引發糾紛。

(3)土地大面積開發引發糾紛。主要有兩種型別:①土地開發形成事實,而所有權沒有 界定。因為開發的是大面積的荒地,開發前沒有人耕種,因此開發前沒有核實所有 權,而開發方沒有所有權,開發後和所有權方發生矛盾。②鄉鎮集體大片開發和農戶 小片開發形成矛盾。農戶對以前沒有耕種的荒地小面積開發種植,後來鄉鎮集體進行 大面積集體開發,發生衝突引發糾紛。該種類型主要存在於土地較多的地區。

(4)土地層層轉包甚至一地多包漁利,有的未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轉包,有的轉包合同 違法等等,導致土地關係混亂引發糾紛。 (5)國有土地管理也存在許多問題,發生在存 在國有農場的地區,因為土地利用、管理不善,與相鄰關係處理不當導致糾紛。

3、村幹部權利濫用引發的糾紛。

主要型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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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法收回農戶承包地。農戶部分成員 “ 農轉非 ” 後,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土地,又如強 行收回外出務工農民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頂,違法收回進入小城鎮落戶農民的承 包地,用收回農民承包地的辦法搞勞動力轉移等。

(2)違法調整農戶承包地。如承包期內用行政命令的辦法硬性規定在全村範圍內幾年重 新調整一次承包地,借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之機重新承包土地等。

(3)不落實二輪承包政策。對適合實行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輪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後, 不執行延長土地承包期三十年政策,不與農戶簽訂,不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書,超額預留機動地等。

(4)利用職權變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如因承辦人或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承包 合同,因集體經濟組織分立或者合併而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

(5)強迫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如強制收回農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轉,鄉鎮政府或 村級組織出面租賃農戶的承包地再進行轉租或發包,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 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

(6)侵佔承包方的土地收益。如小調整時隨意提高承包費,截留、扣繳承包方土地流轉 收益,截留、挪用徵地補償費用等。

(7)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如承包時對婦女實行有別於男子的歧視性土 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內違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 (8)徵收徵用土地的補償款問題的糾 紛等。

4、基層政府利用職權強行干預引發的糾紛。農村土地屬於村集體所有,只有村集體才 有權利處置其所有的土地,而出於部門和地方利益的考慮,行政干預和越俎代庖現象 時有發生,造成違法承包引發糾紛。這種情況往往在一時發包成功的背後隱藏著許多 矛盾,一旦時機成熟就會引發糾紛,且這種情況涉及的土地面積較大,處理不好很容 易產生社會不穩定因素。

主要包括以下型別:

(1)村集體不經農戶同意,將農戶承包的土地擅自發包 ;

(2)基層政府不經村集體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強行發包屬於村集體的土地。

5、經濟利益驅動。主要分為兩種型別:

(1)土地發包初期沒有提出異議或進行荒地開發時沒有提出異議,後來經開發土地狀況 變好或種植的農產品價格上漲,土地承包者獲得了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體組織 成員,因利益驅動心理不平衡產生糾紛。

(2)強行終止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因為近幾年土地收益明顯增加產生較大利潤, 村民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哄搶承包出去的土地種植,使土地承包合同無法繼續履 行,尤以本村以外人員為承包主體的居多。

以上就是對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型別通常來說有哪些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