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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如何審理上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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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如何審理上訴案件
民法院如何審理上訴案件
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因此,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程式與第一審案件的審理程式基本相同。不同的主要是:1、審查的訴訟請求與第一審有所區別。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根據這一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時,並不一定要對原案件中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全面的審查,可以只就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即針對上訴人提出的原判決。裁定中需要撤銷或者變更的部分案件事實,以及上訴人在上訴中主張的民事權利有無事實根據進行審查。同時,對原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上是否正確作全面審查。2、某些上訴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而第一審案件必須全部開庭審理。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逕行判決、裁定。這一規定明確了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案件是原則,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是例外。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案件,仍然要詢問當事人,只有在事實核對清楚的情況下,才可以不開庭審理。3、適用第二審程式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的規定,但不能適用簡易程式的規定。4、適用第二審程式審理上訴案件,必須全部組成合議庭進行,即使是事實核對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案件,也必須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不適用第一審程式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獨任審理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