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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審理好行政訴訟案件

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閱讀(1.78W)
法院如何審理好行政訴訟案件
律師解析: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根據案件內容的不同,經過審理,可以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或作出重作、履行、給付、變更、確認違法或確認無效等多種判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第七十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第七十五條
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