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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刑事抗訴案件如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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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對刑事抗訴案件如何審理?

法院對刑事抗訴案件如何審理

法院對刑事抗訴案件應該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二、抗訴和上訴的區別有哪些?

1、提起的主體不同。

上訴提起的主體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抗訴提起主體是公訴機關;

2、法律後果不同。

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實行上訴不加刑,也就是說在刑事案件中因為刑事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而在二審判決中判決被告人比一審更重的刑罰。但如果是公訴機關提起抗訴的話,則抗訴是有可能判處比一審更重的刑罰的;

3、審理的方式不同。

刑事案件上訴,二審法院有可能開庭審理,也有可能不開庭審理,而如果是刑事抗訴案件,則二審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3、提出上訴及抗訴的時間不同。

上訴必須是在收到一審判決書之日起10日提出,超過期間就不可以提出上訴了。抗訴的時間二審抗訴和再審抗訴,二審抗訴只能在抗訴期內提出,再審抗訴在判決生效後任何時間都可以提出。

三、刑事案件提起抗訴後二審的審理結果有哪些?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絕大多數抗訴的案件都會依法開庭審理,審理流程跟一審的流程完全是一樣的。抗訴是有可能加重量刑的,這一點也區別於上訴,犯罪嫌疑人提起上訴後一定不會加重處罰。但法院是依據犯罪事實審理的,不會因為檢察院提起了抗訴就一定加重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