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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情形下可以判決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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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情形下可以判決准予離婚
些情形下可以判決准予離婚
民法典相關規定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如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5、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6、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