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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農村宅基地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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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農村宅基地出售
天津農村宅基地怎樣確權,誰知道啊
1.2017年天津農村土地確權範圍 天津市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範圍內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 2.2017年天津農村土地確權負責部門是哪些?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調查工作由市國土房管局負責牽頭指導,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集體土地及其地上房屋調查工作的組織實施。 以村為單位進行調查,實行房地統一調查、統一測繪。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調查前釋出有關通告,國土資源、房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地籍調查規程》(TD/T 1001-2012)、《房產測量規範》等有關技術規範要求,查清每一宗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權屬、位置、面積、用途等,查明歷史情況和現狀,完成界址認定,並按照1∶500的測繪精度進行解析法測繪,對每一宗土地進行編碼,為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提供依據。 3.可作為土地確權的依據有哪些? (1)歷史上由鄉鎮或鄉鎮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土地、建設、房管、規劃等職能部門核發的有關批准檔案或者蓋章確認的有關用地、建設的證明材料,均可作為宅基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集體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確權登記發證的依據。 (2)沒有權屬來源證明或權屬來源證明不齊全的宅基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集體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在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結束之前已建成使用、並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定的村莊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應當查明土地、房屋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的,由村委會出具證明,對土地及房屋的權利人、面積、範圍、取得時間等進行確認,並公告30天。公告無異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稽核,由區縣土地、房屋登記機構具體辦理土地、房屋登記手續。 其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登記應當提交縣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相關部門批准用地及批准建設檔案。 已取得相關用地批准手續或已辦理土地登記的原鄉鎮企業用地,因改制、買賣等原因導致主體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使用集體土地條件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集體土地徵收及土地有償使用等手續後,再進行登記。 (3)宅基地使用權應當依據批准用地、建房手續以及買賣協議等依法確認給本農民集體成員。對於有關手續不齊全的,可確認給戶主或經全體家庭成員同意的家庭成員。 4.2017天津宅基地確權政策 (1)屬於下列情形的非本農民集體成員可以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 ①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並經有權機關批准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 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③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如原知青下鄉時分配的宅基地,1999年1月1日之前城鎮居民經依法批准取得的宅基地等),房屋產權未發生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房屋所有權主體應當按照房地一致的原則一併予以確認。 (2)宅基地登記發證應嚴格落實“一戶一宅”的規定,每戶宅基地面積標準原則上應嚴格按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各村實際人均耕地情況具體確定。對於超出規定面積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不同時期宅基地准予登記的面積進行確定,並在土地使用權證書記事欄註記:實測用地面積××平方米,准予登記面積××平方米,准予登記面積中有××平方米超出宅基地規定面積標準。 房屋所有權證書記事欄註記:房屋面積××平方米,對於其中位於准予登記用地範圍內房屋面積××平方米予以登記。 (3)屬於“一戶多宅”的,原則上申請人只能選擇其中的一處宅基地進行登記發證,其餘的只調查不登記。其中,家庭中有18週歲以上成員的,可單獨作為一戶申請宅基地登記發證,具體“戶”的認定辦法由區縣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因繼承房屋佔用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因還遷宅基地等原因合法建設的共用宗地的樓房,不計入“一戶一宅”。 (4)有下列情形的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不予確權登記發證: ?宅基地空閒兩年以上或其地上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 ?本規定第五部分規定以外的非農業戶口居民、非本農民集體成員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的; ?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的;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 ?因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小城鎮建設、遷村並鎮和村民遷入新建住宅等原因,按規定已分配新樓房,應當拆除地上房屋的原有宅基地或應當交回的原有宅基地; ?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