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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簽訂合同,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也就是說作為勞動者可以主張從工作的第二個月起至一年內的雙倍工資,最長是11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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