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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債權人如何主張債 | 具體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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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債權人如何主張債,具體規定有哪些
公司解散債權人如何主張債,具體規定有哪些
公司解散,債權人要主張債權的,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沒有接到通知書的在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債權人主張債權的,應當說明債權的相關資訊並且提供相應的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