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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學在工作中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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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學在工作中的應用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在工作中如何看待事實勞動關係


(一)關係認定

1、概述

(1)事實勞動關係的提出與勞動合同關係的特點有關,勞動者的勞動(勞務)一旦付出,就不能收回,即便勞動合同無效,也不可能像一般合同無效那樣以雙方返還、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來處理,否則對於勞動者來說是不公平的。因此,只能適用事實勞動關係的理論來處理當前大量存在的事實勞動關係的問題。

(2)事實勞動關係應當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從屬性勞動、但不符合勞動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的勞動力使用和被使用的關係。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2、無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

(1)就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而言,一般認為目前我國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只認可了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從實踐中看,無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一般又分為兩種:一種是自始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另一種是原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未以書面形式續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仍在原單位工作。無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是引起事實勞動關係發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新《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審理勞動合同糾紛中,相當一部分仲裁機構或法院對於無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案,或者不受理,或者認定為無效,因此導致許多勞動者的權益得不到保護。

(2)如何判斷沒有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的效力?在這裡不能簡單地進行無書面形式則無效的推理。無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可以形成事實勞動關係,而對於事實勞動關係,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並沒有否定其效力,如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係,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併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1995年勞動部頒佈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的損失。”此外,地方性法規如2001年《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和2002年《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也有類似規定。從上述規定的內容看,無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也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勞動關係,不能簡單將其視其為無效,而是應當適用勞動法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