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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交16年社保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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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交16年社保滯納金

依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就需要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不購買社會保險的,就是違法的行為,那麼10年社保交滯納金多少?下面由本站網律師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補交社保及滯納金

社會保險是強制險,對此《勞動法》有明確規定: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型別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其具體操作應按照《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

第四條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因此,“你02年9月份入職,但公司直到04年8月才為你購買社保”的做法,違反了上述規定。你有權要求公司為你補繳02年9月至04年7月間的社會保險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