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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以拒絕曾經患有傳染病的員工返回工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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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以拒絕曾經患有傳染病的員工返回工作嗎
用人單位可以拒絕曾經患有傳染病的員工返回工作嗎
1、用人單位不可以拒絕曾經患有傳染病的員工返回工作。若員工經確診治癒的,用人單位無權拒絕其返回工作崗位。對新型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同樣可以推斷員工返崗企業不得拒絕和歧視。
2、企業因受特殊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