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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改制對資產評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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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改制對資產評估的要求
國有企業改制上市,資產評估增值交納企業所得稅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上市資產評估增值企業所得稅處理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5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r"一、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其改制上市過程中發生資產評估增值可按以下規定處理:r(一)國有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以不徵收入庫,作為國家投資直接轉增該企業國有資本金(含資本公積,下同),但獲得現金及其他非股權對價部分,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r資產評估增值是指按同一口徑計算的評估減值衝抵評估增值後的餘額。r(二)國有企業100%控股(控制)的非制企業、單位,在改製為制企業環節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以不徵稅入庫,作為國家投資直接轉增改制後製企業的國有資本金。r(三)經確認的評估增值資產,可按評估價值入賬並按有關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r二、執行本通知第一條稅收優惠政策的國有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r(一)本通知所稱國有企業,是指納入中央或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範圍的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r(二)本通知所稱國有企業改制上市,應屬於以下情形之一:1、國有企業以評估增值資產,出資設立擬上市的股份有限;2、國有企業將評估增值資產,注入已上市的股份有限;3、國有企業依法變更為擬上市的股份有限。r(三)取得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結果核準或備案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