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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滿後 | 公司可以再延長試用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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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滿後,公司可以再延長試用期的嗎
試用期滿後,公司可以再延長試用期的嗎
1、不可以。用人單位聘用勞動者,初次約定試用期小於法定最高限,試用期到期後用人單位以試用期過短無法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延長試用期的,不符合法律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即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即使期限未達到法定最高限,也不能延長試用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第八十三條 【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