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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期限屆滿後能再延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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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是單位試用勞動者的期限,這一般是規定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不是單獨約定的。當然關於試用期的期限,我國法律中明確規定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而實踐中需要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確定試用期期限。那麼,在實踐中,勞動者的試用期期限屆滿後能再延長嗎?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試用期期限屆滿後能再延長嗎

一、試用期期限屆滿後能再延長嗎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足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按照這一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的試用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作延長,否則,即違反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對於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標準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根據單位的具體情況不解除勞動合同,但不得對簽訂的勞動合同增加附加的條件。

二、試用期的工資有多少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於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

2、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於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最低標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這樣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驅動,為使用廉價勞動力提供便利而濫用試用期。同工同酬原則還體現在用人單位必須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為了降低企業成本而逃避。

3、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最低標準:

(1)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

(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這就存在著按哪一個標準執行的問題,正確的理解應當是條文裡兩者相比取其高。

4、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作為勞動者,您要知道,試用期的工資最然可以低於轉正後的工資,但在試用期,單位同樣應該給您交納相應的社保,否則就是不合法的。對於此類不合法的行為,如果您不知道應該怎麼處理,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