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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給調崗試用期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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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給調崗試用期延長
公司能單方延長試用期嗎

只有經過雙方協商一致才能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的期限也必須合法。


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視為勞動合同期限”。故即使雙方協商一致延長試用期的,延長期限也以上述法律規定的上限為限。


試用期條款並非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它本身就是當事人雙方合意的產物,因此,試用期過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沒有單方決定延長試用期的權利,只有履行合同的義務。單位應當支付轉正工資,認為員工確實不能勝任工作,應當進行換崗或者培訓。也就是經換崗或培訓是必經程式,之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單位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在三十天內,仍應對該員工履行用人單位的義務。但因為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合同實際履行未滿六個月的,單位解除合同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試用期期限不是絕對不能延長,而是不能單方延長,用人單位單方的決定、通知或通過規章制度等形式單方決定延長的應當無效。只有經雙方協商一致且期限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的延長試用期才合法。但有時用人單位提出延長試用期,員工也未提出異議,而是按試用期繼續履行合同,這也就被視為員工默認了延長其試用期。


即使員工預設延長,也以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為限。約定的試用期內不行使合同解除權的,試用期經過雙方都應當按合同約定完全履行自己的義務,基於試用期的解除合同權當然也無權行使。因此,單位在試用期之後再辭退你的,必須按合同期內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來辦理了,而不能是任意行使合同的解除權。


按照相關法律中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必須籤合同,並且此時簽訂的還不是什麼試用期合同,必須是書面的勞動合同。但如果單位在試用期內未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過後,單位再以未通過考評為由要求延長試用期的,再行使試用期中的任意解除合同權就沒有法律依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