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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僱傭關係受傷賠償 | 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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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僱傭關係受傷賠償,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臨時僱傭關係受傷賠償,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
臨時僱傭關係區別於勞動合同關係,因臨時僱傭關係受傷的,適用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僱傭關係糾紛中的損害賠償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僱主損害賠償糾紛,是指僱主對僱員在執行職務中造成第三人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責任,又稱僱員致害責任。
另一種是僱員受害賠償糾紛,是指僱員在完成僱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務中,使自己遭受損害,僱主因此而承擔的民事責任。在這兩種情況下,僱主承擔民事責任均以僱傭關係的存在為前提。但如果僱員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僱主的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僱員在僱傭關係中受傷,可以主張的賠償專案包括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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