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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合同中企業能否為個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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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合同中企業能否為個人擔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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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能否為公司債務擔保

法律對於擔保合同的簽訂主體並沒有限制性規定,所以個人可以為有限公司做債務擔保。但是簽訂擔保協議的個人需要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法》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擔保法》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債務擔保的,擔保人被債權人代位追償時,其所應當承擔的債務一般是個人債務,而不是夫妻債務,但是如果是夫妻中的另一方在一方進行擔保時,知道擔保行為的,可以視為夫妻債務,此時如果是擔保人無法償還的,債權人是可以要求另一方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