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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擔保是否可以提供給個人?

抵押擔保 閱讀(3.27W)

一、外資企業是否可以為個人提供擔保?

外資企業擔保是否可以提供給個人?

外商獨資企業可以自行提供對外擔保,無需得到外匯局逐筆批准,只要在符合公司章程對外擔保的總額內,即可為個人提供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二、擔保當事人包括

對外擔保當事人包括擔保人、被擔保人、受益人。“擔保人”是指符合法律規定的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或者經法人授權的機構,包括中資金融機構、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境內外資金融機構。

、對外擔保的相關概念

(1)對外擔保

根據《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第二條規定,對外擔保,是指中國境內機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除外,以下簡稱擔保人)以保函、備用信用證、本票、匯票等形式出具對外保證,以《民法典》中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的財產對外抵押,向中國境外機構或者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債權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稱債權人)承諾,當債務人(以下稱被擔保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償付債務時,由擔保人履行償付義務。

(2)對外擔保當事人

根據《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下稱“《辦法細則》”)第六條規定,對外擔保當事人包括擔保人、被擔保人、受益人。“擔保人”是指符合《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或者經法人授權的機構,包括中資金融機構、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境內外資金融機構。

其中,對外保證項下的擔保人為保證人;對外抵押項下的擔保人為抵押人;對外質押項下的擔保人為出質人。“被擔保人”是指境內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境內機構在境外註冊的全資附屬企業及中方參股的企業。“受益人”是指中國境外機構以及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其中,對外保證項下的受益人為債權人;對外抵押項下的受益人為抵押權人;對外質押項下的受益人為質權人

外商獨資企業按照民法典與公司法規定流程,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持表決權的達半數以上通過,即可為個人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