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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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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流程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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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解決程式

勞動糾紛解決程式包括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四種方式.
(1)協商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願意協商的,可以申請調解或提起勞動仲裁.
(2)調解

當事人不願意協商或協商不成時,可以向本單位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經調解達成協議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

(3)仲裁
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式.

提出仲裁請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4)訴訟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也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