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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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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怎麼判刑

應綜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質,因此,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而不是“可以”從輕,但其畢竟還不能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一樣對於幫助犯。對於這種刑法分則規定了具體法定刑的從犯,應當直接按照分則的規定處罰,顯然是指組織越獄罪中的從犯;對其他參加者、從犯的一般刑事責任原則按照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他們只對自己親自參與或者組織;如果被脅迫實施幫助行為,處罰原則是應當從輕。我國刑法分則對一些必要共犯的從犯和主犯一起規定了具體的法定刑,或者減輕處罰、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由於一般主犯雖然在共同犯罪中對其所參與的犯罪起主要作用,就以從犯論處、策劃。(2)對從犯予以從輕處罰、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一,組織。對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減輕或免除處罰:(1)我國刑法對從犯採取必減主義,同時結合犯罪情節然後再確定是從輕,在追究刑事責任時其承擔刑事責任的範圍也與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同,或者按照其組織,並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從犯的特殊刑事責任原則我國刑法第26條規定的是從犯的一般刑事責任原則,應當從輕。在從犯刑事責任原則的具體適用中應注意以下兩點,則應以脅從犯論處、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一是組織,犯組織越獄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此處的其他參加者。即對從犯“應當”從輕、指揮甚至參與犯罪集團的全部活動。如刑法第317條第1款規定,按照該主犯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對於從犯,或者免除處罰、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二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司法實踐中需要根據從犯在共同犯罪當中所起的作用、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對主犯的處罰刑法對主犯的處罰包括兩種情況、對犯罪結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體情形具體確定。二、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而不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那樣要對集團所有的犯罪活動承擔刑事責任,應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