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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款由誰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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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款由誰發放

徵地拆遷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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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款由誰實施發放




    農村集體土地被依法徵收後,應由當地的市、縣國土資源局支付土地補償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明確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及第26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所有”的規定,土地補償費的支付主體為市、縣國土資源局,支付物件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戶要求當地政府或佔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的要求是錯誤的,而且,應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