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證言錄音後不來作證錄音就一定無效嗎
不一定,證人通過錄音作證的,在證據種類上屬於證人證言和視聽材料。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證人具有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並經法院准許不出庭的外,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民事訴訟》
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