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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告知證人作證義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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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庭告知證人作證義務有哪些?

法庭告知證人作證義務有哪些?

1、有作證的義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2條的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因此,證人在接到公、檢、法機關的作證通知後,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及時到場接受詢問。

如果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到場的,應當事先向有關司法機關說明情況,不能無故不到。

但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2、如實作證

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證據,要負法律責任。

3、出庭接受詢問、質證

證人在接到出庭通知後,應當按期出庭作證。在法庭上,證人應當接受法庭的詢問和各方的質證。

4、遵守法庭秩序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要遵守法庭秩序。

5、保守祕密

證人對司法機關所詢問的情況以及所陳述的內容,不得向無關人員洩露。

二、證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有哪些?

1、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參與訴訟權

證人享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言和參與訴訟的權利。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證人,司法機關應當為其提供翻譯。對於某些聾、啞的證人,應當允許他們採用聾、啞手勢提供證言。在聾、啞的證人作證時,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到場進行翻譯。

2、陳述權

證人享有不受威脅地充分陳述的權利。如果經過回憶,還可以補充陳述或修正原先的證言。

3、控告權

對於司法人員的侵權行為或者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4、人身自由權

證人不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人身自由不得隨意加以限制。如果證人由於作證而受到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侮辱、誹謗及打擊、報復的,有要求對行為人予以制裁的權利。

5、要求保密權

刑事案件的報案人或舉報人,有權要求對其姓名和報案、舉報的行為保守祕密。

6、請求保障人身安全的權利

特別是在刑事案件中,證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任何知道案件的相關情況的人有必要都是需要進行作證的。在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調查之後,如果有需要要求當事人出庭作證,那麼當事人就需要出庭,並且如實作證。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可能會接觸到一些案件的有關情況,但沒有出最終結果之前證人需要保密。